許多初涉此行的人誤以為人才中介機構便是獵頭公司,甚至可能連一些著名獵頭公司中資歷較淺的顧問也分不清這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實際上,兩者區(qū)別特征是十分明顯的。
“中介”是個十分模糊的概念,無論是《現(xiàn)代漢語詞典》或是《新華字典》都解釋其為“媒介”、“中間體”,英語“ intermediary” 或是“medium”,同我們實質(zhì)意義上的“牽線搭橋”的“中介”意思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中介”這個詞有時還會引起人們的歧義和誤解。如果從廣義的范圍來說,報紙發(fā)布招聘信息便是一種“人才中介”行為,因為它的的確確是一種“媒介物”,再如人才網(wǎng)站發(fā)布招聘信息也是中介行為。若這樣的話,“人才中介機構”就包括人才報社、人才網(wǎng)站機構、人才市場、職業(yè)介紹所等等。而獵頭公司恰恰被排斥在外。因為獵頭公司所從事的并不是“中介”行為,而是一種“代理”行為。
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 1號令《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對此所下的定義則比較高明:“本規(guī)定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這樣一來,便把獵頭公司包容在內(nèi),雖然其并不“中介”,但它是“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機構”。 從獵頭的傳統(tǒng)理論來說,獵頭公司所從事的與職介所最大的不同,是它只能代表雇主一方,而職介所可同時代表兩方。按照其同雇主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獵頭公司的代理有直接和間接兩種,即一般我們在民法上所謂的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顯名代理行為即直接以雇主的名義對外招聘,即獵頭公司被雇主所聘用,作為雇主的委托代理人對外進行招聘活動;而隱名代理即獵頭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招聘活動,常見的獵頭公司的所作所為一般為隱名代理行為,這便是獵頭
公司為雇主保密的原因所在。由于這種隱名代理的有償性,因此這種行為屬于行紀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人才中介機構是一個廣義的概念,獵頭公司是一個非常狹義的概念。人才中介機構的概念被擴充后才能把獵頭公司包容入內(nèi)。因此把人才中介機構一概認為是獵頭公司并非正確。